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同席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正是基于此判决同席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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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未与受害人没有共同饮酒,但共同餐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但,首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认知和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等侥幸行为,其本人就对过量饮酒伤亡后果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本人对此重大过失行为负主要责任。
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 但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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