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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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满足以下要件的,可以认定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如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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