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2、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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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想交社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沟通,说明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可以依法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员工拒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什么借口,也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在法律范畴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任何变通形式,劳动者个人无权自主决定放弃社会保险。 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本身就是逃避这项法定义务,影响了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由于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是法定的,法律并未规定员工不愿缴纳社保而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对于员工不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可以进行以下操作: 1、试用期录用条件的限制,对于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员工手册中作为录用的条件之一,可以规定“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企业办理社会保险需要的材料”等作为企业试用期录用的条件;将不能或不愿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或手续的情形规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之一,这样在试用期如出现此类问题,按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2、将不能或不愿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或手续的情形规定为严重违纪的情形之一,如出现此类情形,即便没有试用期的,也可以按照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已经过了试用期的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员工,企业规章制度有没有约定的,企业一般是不能直接以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好的方法是企业与员工进行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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