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约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从事与所应保守的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的工作的协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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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就是公司和劳动者约定好的,劳动者在辞职以后一定时间内不能自己开公司生产和原公司一样的产品,或者从事和原来公司一样的行业。不是所有劳动者都有竞业限制,基本上都是企业的高管或者握有核心技术的人才。但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采取的一种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根据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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