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考一下这个2018年发生在广州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广州地铁21号线隧道塌方,3人死亡据住建部网站消息,2018年1月26日7时左右,广州地铁21号线10标段xx至xx区间左线(xx区)一盾构机在换刀作业时隧道突发塌方,导致3名人员死亡。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广州地铁xx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中铁xxx局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xx,项目经理戴xx;监理单位是广东xxx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xx,项目总监谷xx。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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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其特点是两种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为了保护更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方法的情况下,必须损害另一个更小的权益。因此,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危险,即危险的现实性;第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即微信具有紧迫性;第三,意思条件:针对行为人的避险意思,即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是在为了挽救合法权益而进行紧急避险;第四,补充性条件: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性手段;第五,限度条件:避险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原则上,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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