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单位为住户提供物业服务,住户向物业服务单位给付的报酬。这与是否是经济适用房没有关系。经济适用房是国家给符合条件的人员的保障性住房,与物业费没有关联。 未入住的业主,如接受了供暖服务,应该缴费。如用户不入住,可与供热公司直接联系,在他们的监督下,可减少暖气片,支付部分供热费,具体按照什么比例,需照实际情况咨询供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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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房物业费应当按照标准全额收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小区内有尚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优惠规定标准的15%~30%;办理过户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空房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申请经济适用房有以下流程: 1、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且准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去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上报房管局审核; 3、上报还要经过复审,由上级房管局按照规定对上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并公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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