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建住房[2007]25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9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经济适用房收回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