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拆迁生产、商业经营性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本条规定,向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支付停业补助费。 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月停业补助费标准按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4%计算;用于商业经营的,每月停业补助费标准按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6%计算。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其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规定标准支付停业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停业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停业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0.5倍支付停业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停业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业补助费。 拆迁生产、商业经营性租赁房屋,其停业补助费的分配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将停业补助费中与原房屋租金等值部分优先支付给被拆迁人,剩余部分支付给原房屋承租人。停业补助费低于原房屋租金的,其费用全部支付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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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实际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偿费用、一些有助于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奖励费用,例如速迁费、搬迁奖励费等,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具体补偿标准可以咨询当地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蚌埠企业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搬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实际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偿费用、一些有助于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奖励费用,例如速迁费、搬迁奖励费等,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具体补偿标准可以咨询当地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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