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物价值确认单或评估报告(原件); 5、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或未销售证明(原件); 6、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提交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文件(原件);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8、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或未销售证明(原件); 9、房屋所有权抵押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10、属于以部分土地抵押的,应提交测绘单位出具的抵押土地面积的证明材料(原件); 11、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属于在京中央单位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13、以集体所有制企业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 14、属于《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的,应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5、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16、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抵押权人为典当行等特许经营机构的提交商务部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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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土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主债务的合同; 2、抵押的合同; 3、土地使用权证;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6、地价的评估以及确认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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