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由当事人申请房地产他项权设定登记。 第三十七条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第三十八条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证明房地产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时,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原房地产他项权证公告作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房地产他项权设定、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设定、转移、变更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核准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他项权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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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土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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