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针对北京市供暖费标准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基本热价 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如下:厅级每人每年1500元;处级每人每年1100元;科级每人每年900元;科员以下每人每年7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100元;技师、高级工每人每年900元;中、初级工,普通工人每人每年700元。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