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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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的适用条件有: 1、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没有扶养义务; 2、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的适用条件如下: 1、兄、姐具备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 2、弟、妹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 3、弟、妹尚未成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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