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的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条(一)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什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用人单位应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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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
劳动者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因规定无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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