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3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6)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级伤残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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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事故导致九级伤残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工资。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职工提出辞职的,还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具体的赔偿标准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所以需要向当地的社保服务机构进行咨询。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三级的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会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级伤残的是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单位会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二级伤残的是百分之八十的本人工资。如果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工伤保险基金会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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