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赔偿的标准是:1-4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分别按本人工资的24个月、22个月、20个月和18个月的标准发
放,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1~4级伤残每月分别按本人工资的90%、85%、80%、75%发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如实际金额低于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省条例则修订为:伤残职工退
出工作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按上述标准发放伤残津贴至伤残职工本人死亡。同
时省条例取消了下述第
(3)、
(4)项,增加了第
(5)、
(6)项);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5、1~4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可享受安家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支付6个月的上
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路途有关费用(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
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市外户籍的伤残职工经本人申请并与社保机构签订协议,可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并按照其应享受的相应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伤残津贴和生活
护理费,以及按下列标准享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级伤残的分别为本人工资的
15、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