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尤其要对申报人是否健在予以核实。 (三)享受津贴的老人每年9月或在约定的时间到社区工作站(行动不便者可预约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上门)按手印确认领取津贴,逾期没有办理确认手续者,从次年1月开始停发津贴。 (四)街道办事处须保证高龄老人津贴专款专用,按月发放到高龄老人的专用账户中。 (五)高龄老人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回高龄老人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人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津贴的。 (七)市老龄办每年聘请专业社会组织对高龄老年津贴项目进行评估,改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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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至2009年,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0多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为了解决这部分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问题,中国民政部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2011年7月4日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宣布全国已有14个省份全面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高龄老人。
高龄津贴,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重要作用。刚开始是针对80周岁的高龄老人,现在个别省份以把享受津贴的老年人年龄降到60周岁。 各地区在享受高龄津(补)贴的年龄段和补助标准方面也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在同一个省(市、区)内享受范围和享受标准也不一样。多数省份对100岁以上的老人都给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龄津贴(除天津市外),宁夏规定,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其次是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山东、海南、陕西,均规定给予100岁以上老人每月300元的津贴或营养费。发放高龄津贴门槛最低的省份为青海和陕西,两地均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青海规定,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领取高龄津贴,具体标准为70-79周岁,110元/月;陕西则规定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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