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包括如下内容: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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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的方式:登记人成年的,可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人尚未成年的,可以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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