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人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 2、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但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针对造成受伤包工头是否负责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在劳动合同法中,包工头违法招用劳动者,包工头和发包方承担同等责任。 1、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身体损害,其损伤应由雇佣他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包工头是工人的实际雇主应对工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包工头挂靠在某公司,这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包工头没有资质的,发包方在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时应审查分包人的相应资质,并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如果发包方明知包工头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工地受伤是包工头负责。工人与包工头的关系是雇用关系,工人受包工头的雇佣在工地工作时出现事故应该找包工头承担责任,而不是找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建筑工程中,工地工人是受包工头雇佣的,实则就是工人的雇主,工人受伤时依据上述法律,可以要求包工头赔偿相应的损失。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