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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会见流程如下: 1、向看守所询问可以会见的时间; 2、到达会见时间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3、经过看守所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就可以会见。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条规定,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律师会面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授权书、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书。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根据各看守所的不同门禁系统进入会议。但是案件移交执行后,家属需要持与其见面人的关系证明,遵守各看守所安排的见面时间,并通过窗口办理入会手续,方可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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