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下达;麻醉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不按麻醉药品管理的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单位和麻醉药品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麻醉药品生产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麻醉药品生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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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销毁制度如下: 1、药房及各病室对破损、过期或由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做好登记,并将破损、过期或由患者退回的药品交至药库,药剂科统一备案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市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卫生主管部门接到医院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院销毁; 2、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应定期经药剂科主任审批后,由药房负责销毁,销毁时,应由药剂科主任监督,并对销毁做好登记。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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