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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一楼与二楼的拆迁

2022-10-08 15: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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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8 回复

专业分析: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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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车库属于开发商的赠与,是一种附加权,在拆迁时不能得到补偿。现行拆迁中的房屋置换制度内蕴含着双重价值目标,一方面是通过房屋的所有权调换,实现对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价值补偿,另一方面,在保护房屋经济的价值的同时,也要对被拆迁人居住权进行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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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的补偿对象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如果该车库是有产权的,而且变更了登记,补偿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该车库有产权登记,但买卖时只签协议,没有变更不动产登记,那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如果遇到拆迁,容易产生纠纷。所以最好做一个不动产登记。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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