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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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层高挂钩,规定好像是2.5m以上的算全面积,如果达到这个条件应该是按照两层的面积算的,另外就是楼上说的按照你的房产证的产权面积为准,在拆迁面积为划定之前加盖的可以算成本价,如果是拆迁面积划定之后,现场拍照登记过的后面加盖的是不计算的。
拆迁补偿与征地补偿是不一样的,拆迁补偿主要是指对房屋征收的补偿,主要适用于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等征地补偿是指对土地征收的补偿,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等,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 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征地补偿也是四个方面: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四)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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