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不能够达成合意的还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离婚再婚生育二胎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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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胎产假期限:具有生育证生育二胎,产假为98天,包含所有节假日。如若难产,则再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第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 第三: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检,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四:产前假:孕7个月以上,申请产前假,如单位批准,工资按八成发。 第五:哺乳假:职工生育后,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男同胞则能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再婚生育三胎新政策如下: 1、再生育政策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关于生育三胎的规定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三胎条件,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3、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三胎条件,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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