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办离婚时,户口本上的信息要作相应的改正。但不是民政局的人会改动户口本,需要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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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户口簿上的信息有误是可以申请变更的。先由所在村委或居委出具一份证明,然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即可。可参照如下处理: 1,当事人可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 2,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咨询对应的工作人员; 3,如果经对方查证,确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失误,造成登记错误的,对方会给予更正; 4,如果属于自身原因(填写失误等),一般应写一份更正申请书,由对方查实后,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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