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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更改户口簿信息的,需要亲自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时候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去办理,符合条件的,派出所会将申请人的户口本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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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有正当理由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二、凡提出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籍贯、民族、出生地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需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属证件材料的,可经派出所验核原件后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请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书面报告、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还需提供《出生证》和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干部、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及第一次参加工作的《履历表》(复印件); 3.申请更改姓名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4.申请更改籍贯的,还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其祖父辈原籍贯证明; 5.申请更改民族的,还需提供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更改民族成分证明》和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6.申请更改出生地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7.申请更改文化程度的,提供学历证明;更改婚姻状况的,提供结(离)婚证;更改服务处所的,提供工作单位证明。 四、对被批准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的,由辖区派出所通知申请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辖内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一、凡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有正当理由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二、凡提出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籍贯、民族、出生地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需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属证件材料的,可经派出所验核原件后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请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书面报告、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还需提供《出生证》和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干部、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及第一次参加工作的《履历表》(复印件); 3.申请更改姓名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4.申请更改籍贯的,还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其祖父辈原籍贯证明; 5.申请更改民族的,还需提供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更改民族成分证明》和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6.申请更改出生地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7.申请更改文化程度的,提供学历证明;更改婚姻状况的,提供结(离)婚证;更改服务处所的,提供工作单位证明。 四、对被批准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的,由辖区派出所通知申请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辖内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户口本更改信需要的资料及流程(包括更改名字): (一)《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提供更正项目(包括主项人口信息:姓名、曾用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及户口迁入本市时间,非主项人口信息: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出生地、籍贯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人口信息主项更正审批和程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报分局人口科审核(其中对18周岁以下更正名字作出终审决定),分局人口科上报市局人口处审批,市局人口处接到上报材料后,由市局人口处作出终审决定,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2)人口信息非主项更正审批和程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终审决定。主项更正人口信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18周岁以下名字更正20个工作日)办结,非主项更正人口信息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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