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若当事人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在回国定居时已记入户籍档案的,公证处亦可依据户籍档案记载为其出具公证书。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证明信函可由其父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公安派出所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内容,详见我处印制的《证明信参考样本》;由于美国、法国、哥伦比亚、奥地利和泰国等国家均要求在出生公证书上加贴照片,因此,凡办理在上述两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均应提交与办证件数相应的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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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需要办理护照及签证,护照办理在当地公安局出入境大厅办理,需要的材料如下: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并由其监护人陪同前往办理。
一、什么是出生公证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二、出生公证在哪里办办理出生公证书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申请人应向其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2)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①身份证件;②出生证明,包括医院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簿。有的国家要求附有本人近期的照片,当事人应准备好。(3)如果该公证文书系发往国外使用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三、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在国内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应提供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如申请人没有出生证明但出生地在我区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如没有医院出生证明,出生地又不在我的,本处暂不受理);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4、如办理到美国、泰国、法国、奥地利、新加坡使用的出生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的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照片;相片是粘贴在公证书上,根据申请人要求公证书的份数决定,如申请人要求三份公证书,则要提供四张相片(公证档案须一张相片留底)。5、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四、办理出生公证的程序1、申请申请是指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委托别人代为申办公证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接受办理的决定。此时申请人可在公证处领取各种申请表格。3、审查审查是整个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决定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关键。4、取公证书公证处出具公证书。5、交费公证费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在行使公证职能过程中,依法定标准向申请公证当事人征收的有关费用,它是国家司法规费的一种。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应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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