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出入境法律规定,公民须在指定的口岸出入境并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护照和出境登记卡。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现行的规定是,在到达出境口岸前,已事先在当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得到出境登记卡,经边防检查人员核验,如无不符要求的情况,会在出境者护照上加盖验迄章后发还本人,放行出境。旅客出入国境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向海关申报。海关设立“申报”和“无申报”通道,进出境旅客应根据海关现场公告规定选走相应通道。“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走“申报”通道通关。不论选择何种通道,旅客携带的物品均不得拒绝海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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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3、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定居在国内,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婚姻登记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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