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1、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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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借贷法律争议主要有:校园网络借贷合同双方主体资格;校园网络借贷借款条件和借款方式的争议;校园网络借贷的借款利息的争议;校园网络借贷违约责任的争议;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1、如果债权人对借名贷款不知情,贷款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债权人明知是借名贷款,比如名义借款人向贷款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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