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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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起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首部。应当写明标题即“离婚起诉”,并写清楚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基本情况。如果当事人由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务住所等情况。 2.离婚请求和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简明扼要的向人民法院写清离婚请求,写明要求离婚的原因、经过、现状、特别是争议的焦点。并可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以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3.证明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4.列明财产情况、财产清单及自己对财产的处理意见。 5.说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宿情况,以及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数额、方式和期限。 6.写明离婚起诉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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