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禁止遗弃婴儿。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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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上户规定如下:根据自愿原则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之内,其户主、亲属、或扶养人持父母结婚证、申请书、新生儿出生证明、父或母的户口本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登记上户口即可。非婚生子需随父落户的,需提供归父抚养的法院判决证明。
依据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所需材料: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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