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肇事者责任,并严肃处理。 1、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3、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 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家属或保护人负责。第六条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据此,铁路部门即使承担责任也很难满足受害人要求。 如有赔偿金,由其父母、子女按继承规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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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是调查处理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单位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并接受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爆破;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尘爆炸;16.其他爆炸;7.煤与瓦斯突出;18.中毒和窒息;19.其他伤害。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岩土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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