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学校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毕竟学生是由学校管理教育的一个未成年人,学校有有一定的管理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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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需要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学校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的,则事故的责任主体是第三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一般有责任,反之则没有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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