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针对要求该单位赔偿我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后该单位不服失业保险金这一项,想咨询法院一般会怎么判?,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并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因为没有缴纳失业保险金,因此影响到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赔偿。
领取失业金中途又买社保了,是不能再继续领失业金的,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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