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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按照上述规定,包括户口的申报及迁出在内的各项户籍管理工作均由公安机关主管,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上述工作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基于二手房买卖而涉及户口迁出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故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与户口迁移相关的纠纷。因户口的迁出需要户主的同意及配合,且需要户主提交相应的审批文件及新的落户地址,在上述条件并不必备且原户主不配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强制性地要求原户主将户口予以迁出。
二手房原房主户口没迁走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买方凭产权证和房屋买卖合同,到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然后将户口簿上的户主直接更换为买方,而原业主的户籍仍然保留,但不再是户主,变成挂靠户;原业主凭户口簿和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将户口迁到社区集体户上,但是这需要原业主本人配合办理,因为目前公安机关还不能强制迁移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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