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管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范围是整个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管公司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这种保安义务应是有限的、必要的、相对的,不应理解为绝对的、全面的保安义务。 当物业公司有违一般性的物业保安义务并造成管理区域内财产灭失的,应根据其违约程度确定需承担的责任和具体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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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需要给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用,所以物业公司就需要对业主履行相关的义务。所以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对于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是有相应的保障义务的。
没有义务。但如果不是封闭园区,或虽是封闭园区但长期形成大门随便出入不刷卡,虽然保安没有义务给业主开门,但是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保安遇到老人,帮开一下门,还是有助于提高物业公司再也注重的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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