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 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2)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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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了又反悔的处理: 1、承诺到达对方当事人前承诺可以撤回; 2、无法撤回的承诺要想反悔,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或依约定解除因承诺生效而成立的合同; 3、协商不成的,除了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外,承诺了又反悔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诺了反悔的方式是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撤回承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承诺期限内反悔的,其承诺的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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