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第三百四十九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三百五十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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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形的刑事案件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2、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3、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4、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2、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3、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4、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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