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参考以下内容:住宅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房3元/㎡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转让方费用经济适用房1.5元/㎡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转让方费用存量住房6元/㎡按建筑面积测量,双方各承担50%费用产权登记费住房80元向产权人收取房屋权证工本费10元向共有人核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收费10元印花税印花税5元每证5元,向产权人收取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6元/㎡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转让方费用契税普通住宅1.5%按成交价格计算免征项目:1.离婚后原共有产权的归属人2.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等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其它房屋3%按成交价格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营业税个人住房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让税率5%,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免征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税率5%,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其它自有住房1.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2.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重新购房的,按以上政策规定免税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税率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申办公证费用继承公证按面积计算,商品房、非住宅20元/㎡,其它房产10元/㎡增与公证申办合同鉴证费合同鉴证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承担50%费用房地产评估费用标的总额100万以下(含100)累进计费率0.42%标的总额100万以上至500(含500)累进计费率0.3%标的总额500万以上至2000(含2000)累进计费率0.12%标的总额2000万以上至5000(含5000)累进计费率0.06%标的总额5000万以上累进计费率0.012%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对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免征项目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对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计税依据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税率教育费附加率为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房产税征收对象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计税依据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免征项目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
针对离婚房产过户新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