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经批准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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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山东省企业厂房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 1、对于工厂地上物损失的补偿,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2、工厂停产停业的损失,也可以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因为拆迁导致工厂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4、对积极鼓励搬迁的厂房奖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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