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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
房屋拆迁赔付补偿按以下国家标准确定:(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元;(二)砖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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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拆补偿标准: 按照最新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货币补偿金额是以同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本身的新旧程度和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如实行产权调换,则通过新旧房屋双向评估找补结构和差价后,实行以旧换新。这不等同于简单的、不找差价的“拆一还一”。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房产您可以继承,房产属于您的,如果拆迁,您有权得到补偿。相关法规: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房屋拆迁赔付补偿按以下国家标准确定:(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元;(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元;(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元;(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元,二级每平方米 30元。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一) 5年以内(含 5年)房屋折旧率为0%;(二) 5年以上(不含 5年)至 10年(含 10年)房屋折旧率为 5%;(三) 10年以上(不含 10年)房屋折旧率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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