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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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如果企业用房是租赁用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因为房屋不是企业老板所有,因此房屋的价值不能由其享有,所以一般可以获得第二三项补偿,具体可能包括厂房安置、装修、停产停业、不可移动设备等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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