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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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继承和转让流程:1、继承人提交过户资料;2、审核合格后,对需缴纳的印花税、契税等税费进行审核;3、缴纳税费后,继承人将缴费凭证提交审核;4、向继承人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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