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利权资产评估:(一)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成立公司的;(二)以专利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专利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专利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专利权的;(六)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间收购、置换或者接受出资涉及专利权的;(七)国有企业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其他依法需要进行专利权资产评估的。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专利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专利权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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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时,需进行房产评估: 1、房产转让交易时; 2、以房产设立抵押权; 3、房屋被拆迁,计算拆迁补偿时; 4、其它需要进行房产评估的情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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