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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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不服,无需另行起诉,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二审中继续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如果是生效判决,但是后期,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诉讼,一般来说,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能力抚养子女,法院会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的抚养权是不可以在离婚再确定的。男女双方想要离婚的,必须在离婚时,就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不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这样的话,男女双方就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只能把孩子的抚养权确定了,才能去办理离婚登记,顺序是不可以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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