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本着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平均分害的原则分割。 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常有的纠纷问题就是一方转移财产,或者隐瞒财产,所以,离婚诉讼时应申请法院对被告方进行财产保全。 如果在离婚诉讼前或者财产保全前所转移的财产,诉讼方应当进行举证,如果提供不了合证明,法院只会按已保全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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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离婚财产的方式: 一、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夫妻双方按照自己应得的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 二、实物分割。适用实物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于离婚后,一方在生活上有困难的,另一方可以给予帮助,让其多分一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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