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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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的限制性规定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批准。根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假释条件有以下这些: (一)法定的对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适用假释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对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不适用。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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