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房产加另一方名字可以。 加其它人名字,即过户房产的部分产权给他人。要再办理过户手续。 可买卖过户或赠予过户。具体如下: 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过户的部分房产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你们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所以不建议采用赠予过户。 建议采用买卖过户,即直接转让房产,税费约为过户部分房产的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增值税5.5%(房产证大于2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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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可以加夫妻双方的名字。因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房产证现已更改为不动产权证,关于产权登记是否加双方名字是你们双方协商决定,这个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可以是任何一方的也可双方的。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则该房产为购买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变更不动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以登记为准,如果想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则需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则不论不动产权证是否为双方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如果要进行买卖等所有权转让,应所有权人都同意,如果一方单独买卖属于无权处分,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像另一方追要房产一半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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