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钢材用于偿还债务,就是原材料已经改变了用途,不能再用来生产产品了,按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其进行税额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因为税法中有规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抵偿债务的物品,按市场同类产品价计税,没有同类产品产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0%;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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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1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2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1、若购买的是未满两年的房子,增值税按照5%的比例来收取。 2、购买非普通住房,但房产登记时间在两年以上,将房子的出售价格减去当初购买房子的价格,再按照此差额的5%进行收取。 3、购买房产登记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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