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钢材用于偿还债务,就是原材料已经改变了用途,不能再用来生产产品了,按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其进行税额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因为税法中有规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抵偿债务的物品,按市场同类产品价计税,没有同类产品产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0%;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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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2、对于还是采用税务登记证即税号为15位的企业,要证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其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3、不管税号为15位的企业还是税号为18位的企业,查询企业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4、提供一份近期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该专票没有'代开'字样。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激的办法。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二、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下面以第一种按季度方法举例说明:你公司2005年1-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元,则本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18%=5040元4-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0元,则第二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56000-30000)*27%+30000*18%-5040=14940元。7-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元,则不要预缴。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4000元,则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00+56000-8600+84000=159400元,本年应纳所得税额:30000*18%+70000*27%+(159400-100000)*33%=43902元。前三季度已预缴:19980元,则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43902-19980=23922元。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还少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业务收入,所以年收入20万元无所计算出应纳多少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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