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二、欠债还钱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债权的。 三、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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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件需要能够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包括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短信、他人的证言等。提交证据后,人民法院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以此认定事实。
债务纠纷案件中通常需要以下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资料; 2、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合同等; 3、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 4、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付款凭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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